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寶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向 鈞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之裁定後,迄今仍未依 法起訴,聲請人乃向 鈞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二、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 起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之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八號卷 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又具狀要求相對人限期起訴, 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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