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庚○○ 丁○○ 乙○○ 丙○○ 戊○○ 己○○ 壬○○ 辛○○ 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凃愛紳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博宇工程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太保市○○路○段四七八號 法定代理人 董峻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點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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