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57號
CYDV,92,訴,557,200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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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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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陳世寬律師
  被   告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路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林傳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中華國民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九二)智專三(五)0二00八字第0九二二0八一三四五0號專利舉發審定行政爭訟程序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 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二、本件民事訴訟有關專利權,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提起舉發,該局審定為「舉發不成立」,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現仍在 訴願程序中,有關專利權侵害是否成立,成為本件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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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