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82號
CYDV,92,補,482,2004011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乙○○
           丙○○
     法定代理人 葉賢文
右原告與被告曾稚倫、丁○○、甲○○間請求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零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