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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