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76號
CYDV,92,補,476,200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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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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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