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孟秋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嘉義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B 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