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享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玉梅
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 告 雙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二二 八二○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 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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