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六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甲○○」署押共叁枚(含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拾貳枚(含署名伍枚、指印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十月,甫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二年八月 三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Y2─九七一三號自小客車,沿南投縣埔 里鎮○○路行駛,不慎撞擊由陳瀅如所駕駛停放在埔里鎮○○路二十四號前路旁 之車牌號碼八K─二二八五號自小客車,經警方前往處理。詎丙○○因犯有施用 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強制戒治,然因丙○○拒不受戒治,經台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發布通緝,為脫免警方發現其係通緝犯之身分 ,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當日向前往處理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 派出所員警巫文祥佯稱其係「甲○○」,並告知警方甲○○之年籍資料而接受訊 問,而接續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呼氣酒精 測試紀錄」、「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紀錄表」、「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警訊筆錄」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及指印。嗣復 承續上開犯意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投警交字第JC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甲○○」署押共參枚(含移 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以示收受該通知單之意,再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足 生損害於甲○○之名譽及交通裁罰、警方文書內容之正確性。二、本件訊據被告丙○○對右揭時地冒友人甲○○之名義接受警方訊問,並在警方製 作之文書上簽署甲○○之署名一情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甲○○指述及證人即 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主即被告之嫂嫂乙○○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含偽 造「甲○○」之署押、指印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丙○○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 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 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 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三年臺上字第六六三一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
於附表所示各該次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再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 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甫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執行完畢,其於執 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 重其刑。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署押、指印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上偽造「甲○○」署押共參枚(含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雖未據扣案, 然未經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併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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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文 件 │ 偽 造 之 署 押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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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警│署名一枚、指印一枚 │九十二年偵字第三五六二號│
│ │察局埔里分局│ │卷第九頁 │
│ │鯉潭派出所交│ │ │
│ │通事故談紀錄│ │ │
│ │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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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投縣警察局│署名、指印四枚 │同上偵查卷第十一頁 │
││埔里分局鯉潭│ │ │
│ │派出所警訊筆│ │ │
│ │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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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道路交通事故│署名一枚、指印一枚 │同上偵查卷第十四頁 │
│ │調查報告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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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埔南投縣警察│署名一枚 │同上偵查卷第十五頁 │
│ │埔里分局鯉潭│ │ │
│ │派出所處理交│ │ │
│ │通事故(草圖│ │ │
│ │)記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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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呼氣酒精測試│署名一枚、指印一枚 │同上偵查卷第十六頁 │
│ │記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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