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六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乙清
訴訟代理人 楊育坤
被 告 甲○○
即上群汽車材料行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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