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維彥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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