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2613號
TNEV,92,南小,2613,200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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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六一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陳濬龍
  送達代收人 蕭景明
  被   告 甲○○即柯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六一三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坤芳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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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