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5216號
TPBA,91,訴,5216,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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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一六號
  原   告 祖香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商標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日以「三叔公」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蜂蜜、茶葉、咖啡、冰等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九六一九八九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審 定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七、及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 告審查,以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台異字第九○一二八○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 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 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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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祖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