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七一號
原 告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四日以「避震腳輪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 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 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 一二二九九○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九一)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九一八九○○一二六二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 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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