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5134號
TPBA,91,訴,5134,200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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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四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凱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康泰針織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五一三四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之代表人所載「鐘」梅恩應更正為「鍾」梅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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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