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4933號
TPBA,91,訴,4933,200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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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三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Molex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以「電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 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一)智 專三(二)○四○二○字第○九一八九○○一○七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 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 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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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