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4709號
TPBA,91,訴,4709,200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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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素天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商標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二二六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天恩素食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服務標章,作為其註冊第八八三二六號「天恩及圖TENIN」正服 務標章之聯合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咖啡廳、自助餐店、外燴」等 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下稱系爭服務標章,圖樣如附圖所示)。案經被告審查 ,認本件聯合服務標章圖樣上之中外文「素食世界VEGGIE WORLD」,指定使用於 飲食店、小吃店‧‧‧外燴等服務,顯為服務內容、性質之說明,亦為業界常用 之名稱,應不予註冊,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聯合服務標章核駁第三一八三六 號審定書予以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
系爭服務標章是否有核駁審定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之 情事,而不得註冊?
  ㈠原告主張:
⒈按「商標或標章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 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不 得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所明定,惟所謂「商品之說明 」,係指以普通、直接而顯明之方法加以說明而言;所謂「習慣上所通用」 ,係指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或同業間就同類之商品已有反覆 使用之事實,而商標圖樣之文字、圖形是否足以說明商品本身,應由觀察其 文字、圖形等與商品之關係如何定之,並非如名稱、形狀等以習慣上所通用



者為限。
⒉查「天恩素食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係由原告所自創,該商標曾於九 十年六月份於世貿展覽場上獲得眾多消費者之認同,由於產品品質優良,亦 頗獲消費者之喜愛及信賴,為使展覽會場上推向高潮,原告特提供長達3.15 米、直徑10公分之超大長火腿,並聘請前內政部長張博雅抽出得獎人,會場 上亦有前法務部長蕭天讚及知名藝人澎恰恰之蒞臨,頗為熱鬧,原告為達宣 傳之目的,亦製作月曆、型錄、產品上標示系爭商標之名稱,故系爭商標已 廣獲消費大眾之認同及信賴,是所無疑。
⒊事實上,原告之創辦人「王月英」從事素食事業已達二十三年,其一手創造 出素食王國的江山,在南台灣可謂數一數二,原告目前擁有三十多輛外燴專 車、數十名取得國內認證的專業廚師及數百名訓練有素的服務團隊,具備一 天辦三千桌以上的經驗與能力,原告為提升素食飲食文化,讓素食變成養生 的健康食品,故與嘉義大學簽訂合作契約,推出一系列養生素食產品,同時 於今年世貿食品展斥下鉅資,搭配新造型之「開心蓮花圖」LOGO及「天恩素 食世界」商標廣作宣傳,會場上以超大電子螢幕播放原告產品及製程,並請 來影視紅星陳亞蘭小姐在會場上義賣原告產品,當時原告攤位前人潮洶湧, 爭相購買原告之產品,會場上美侖美奐的佈置、頗具特色之時鐘造型、精緻 的餐具、漂亮的環保袋及包裝袋、鮮明的海報及多樣化且可口的產品等,消 費者對原告之「天恩素食世界」產品早已留下深刻之印象,故系爭商標難謂 不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⒋原告於提出本案申請時,曾去函聲明「素食VEGGIE」不在專用之內,卻難以 同意「世界WORLD」亦為不專用,主要原因如下: ⑴「天恩素食世界」早經原告廣泛使用已如前述,依同業間而言,根本無業 者將「素食世界」合併一起使用,原告以「世界」為商標名稱之一部份, 乃係著眼於「世界觀」之遠大宏願所致,然被告卻以主觀之想法扼殺原告 之苦心,實令原告深感遺憾。
⑵經查,舉凡以「世界」為商標名稱經被告機關核准註冊者實不勝枚舉 ,其中單獨以「世界」為商標名稱者即達九件,尤值一提者,以「世界」 搭配與本身產品具關聯之商標名稱,即有「羊世界」、「健康世界」、「 有機世界」、「綠的世界」、「花的世界」、「豆世界」、「氧世界」、 「維他世界」‧‧‧等,另,特別值得提出者,與本案系爭標章服務項目 相同之「餐廳」,亦有「點心世界」、「沙冰世界」、「湯姆熊歡樂世界 」等標章,核准註冊之情形,由此可證「世界」標章已廣為業界所喜用之 標章名稱,皆能同時於餐廳服務同時併存,且並沒有將「世界」聲明不專 用,其他服務如園景設計之「花花世界」、髮型設計之「中視新娘世界」 等亦皆可獲消費者之認同,盼 鈞院勿忽略該等個案所代表之實質意義, 慎思為盼!如今被告謂「『點心世界鍋貼大王及圖』獲准一節,查該標章 係依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核准」顯然不公,因系爭商標之使用已如前述, 則系爭商標亦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 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具有顯著性之特性,何以被告獨



對本案作核駁之處分?更讓原告難以心服者,即於同類冰店之服務標章註 冊第一三八八九五號「沙冰世界」,同樣與其服務具有關聯性,何以該案 獲准註冊而本案卻核駁?顯然被告對本案所為之處分有失公平。 ⑶次查,以「WORLD」為商標名稱經被告機關核准註冊者即多達四十四件, 又於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及三十二類之食品類亦有以「WORLD」為商標 名稱,如「WORLD OVENS」、「WORLD CHOICE」、「WINDOW ON WORLD」、 「WORLD MASS」、「WORLD FLOWER」、「WORLD ROAD」、「WORLD MASTERWORKS」等,再者,該食品類單獨以「WORLD」外文為商標名稱者, 如商標註冊第一五○二二○、一六六八二四及一○七三三九號等,尤值一 提,即以「WORLD」搭配與本身產品具關聯之商標名稱,即有註冊第七三 八六○八號「WATER WORLD」於汽水、礦泉水之產品(「WATER」本身即為 「水」之意)及註冊第八五八三二八號「FOODIE WORLD及圖」(「FOOD」 本身即有「食物」之含義),以上案例在在證明「WORLD」本身係可作為 商標名稱,即使搭配具相關產品之說明亦可獲得消費者之認同,就本案系 爭標章申請註冊於餐廳服務而言,同樣亦有以「WORLD」為名稱者,如「 WORLD MASTERWORKS」、「WATCH WORLD」、「WORLD」、「WATER WORLD」 、「WORLD CARD」、「WINDOWS ON THE WORLD」、「FOODIE WORLD」等 ,其中亦有單獨以「WORLD」為標章名稱之服務標章註冊第五四八○六號 及搭配具相關聯之外文「WATER WORLD」之服務標章註冊第一二三八七七 號等標章存在之情形,若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常更能凸顯本案理應註冊之 合法性,理至明灼。
⒌原告乃為一優良食品廠商,對自有品牌相當重視,本身及關係企業「素之王 食品有限公司」除自創「天恩TEN IN及圖」及「天恩素天下及圖」商標外 ,現再自創系爭商標「天恩素食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希望獲得進一 步之保護,且於其他類別以「天恩素食世界TEN INVEGGIE WORLD」為商標經 被告獲准註冊在案,共計有二十二件之多,由此可證被告多數審查委員亦認 同本案系爭標章名稱「天恩素食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並無商標法第 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之適用,是所無疑,然本案系爭標章之被告審查人員欲 以「所指定使用之範疇不同」之理由予以搪塞,實難令原告心服,敬請鈞院 明鑑,將原處分及原決定撤銷,以昭公允,並符法制,以維原告之合法權益 。
  ㈡被告主張:
  按「凡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服務標章所 使用服務種類之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 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天 恩素食世界THE IN VEGGIE WORLD」服務標章之中外文「素食VEGGIE」雖欲聲 明不在專用之內,惟圖樣上之「素食世界 VEGGIE WORLD」係一不可分割完整 獨立之名詞,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外燴」等服務,顯然為服務 內容、性質之說明,亦為業界及素食者常用之名稱,此有奇摩網站搜尋資料附 卷可稽;另原告所檢送有關本件標章實際使用之證據資料等,除數量極少外,



其日期或相同於或較晚於本件標章申請註冊日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或未見有日 期之揭示,或屬產品之推銷而無關服務之表彰,自難據以認定本件標章業經使 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之識別標識。至所舉註冊第一四二六八二  號「點心世界大王及圖」服務標章獲准註冊一節,查該標章係依商標法第五條 第二項核准,又其他有「世界」「WORLD」一詞作為商標、標章圖樣一部分獲 准一節,經查其字義不同、概念迥異,與本件案情不同,又訴稱系爭標章圖樣 已取得多件商標註冊,經查二者所指定使用之範疇不同,自不得執為本案應准 註冊之論據,併予陳明。是被告依法核駁其註冊之申請,並無不合。理 由
一、按服務標章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 服務標章所使用服務之性質、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不得申請註冊 ,為系爭服務標章核駁審定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款所明定。 而服務標章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依社會一般通念, 如為服務本身之說明或與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者,即有該款不得申請註冊 之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天恩素食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服務 標章,作為其註冊第八八三二六號「天恩及圖TENIN」正服務標章之聯合服務標 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 「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咖啡廳、自助餐店、外燴」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 冊。案經被告審查,認本件聯合服務標章圖樣上之中外文「素食VEGGIE」雖欲聲 明不在專用之列,惟其圖樣上之中外文「素食世界VEGGIE WORLD」,指定使用於 飲食店、小吃店‧‧‧外燴等服務,顯為服務內容、性質之說明,亦為業界常用 之名稱等理由,乃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兩造之 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系爭聯合服務標章是否有核駁審定時商標法第 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之情事,而不得註冊?三、經查,系爭聯合服務標章,其圖樣係由中文「天恩素食世界」與外文「TEN IN VEGGIE WORLD」所組成,原告雖曾將其中之「素食VEGGIE」聲明不在專用之內, 惟圖樣上之「素食世界 VEGGIE WORLD」係一不可分割完整獨立之名詞,指定使 用於「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咖啡廳、自助餐店、外燴」服務,自易使消費 者對其所表彰之服務產生直接之聯想,顯然為其所指定服務之內容及性質之說明 ,亦為業界及素食者常用之名稱,此有奇摩網站搜尋資料附卷可稽;另原告所檢 送有關系爭服務標章實際使用之證據資料等,除數量極少外,其日期或相同於或 較晚於本件標章申請註冊日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或未見有日期之揭示,或屬產品 之推銷而無關服務之表彰,自難據以認定本件標章業經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 營業上服務之識別標識,而有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至原告所舉註冊 第一四二六八二 號「點心世界大王及圖」服務標章獲准註冊一節,查該標章係 依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核准;又其他有「世界」「WORLD」一詞作為商標、標章 圖樣一部分獲准註冊一節,經查其字義不同、概念迥異,核與本件案情不盡相同 ;又系爭標章圖樣雖已取得多件商標註冊,惟其指定使用之範疇不同;況基於商 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亦不得比附援引,執為系爭聯合服務標章應准予註冊之論



據。從而,被告以系爭聯合服務標章之申請註冊有首揭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 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之情事,而為核駁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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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素天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