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號
ILDV,105,司聲,2,2017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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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慶輝(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劉桂子(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秋良(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秋霞(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慶桐(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信致(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簡慶昌(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兼上7人之
送達代收人 簡慶聰(即簡萬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呂秀梅(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忠賢(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忠文(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文科(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健民(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玉勤(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葉玉環(即葉連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為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訴訟標的之一部 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葉連金之繼承人葉呂秀梅葉忠賢、葉 忠文、葉文科葉健民葉玉勤葉玉環取得本院准予對聲 請人即債務人(原債務人簡萬成已歿,聲請人等為其繼承人) 假扣押裁定後(本院61年度全字第152號),迄未起訴,此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法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又本件原於民國 105年5月9日裁定,就其他相對人葉連金(已歿)、相對人林 寶珠(即陳安男之繼承人)、林政宏(即陳安男之繼承人)、陳 婉妤(即陳安男之繼承人)、林榛羚(即陳安男之繼承人)、陳 若羚(即陳安男之繼承人)部分,應於上開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茲因相對人葉



連金業已於裁定前之105年1月31日死亡,上開裁定已核發之 確定證明書並由本院撤銷確定在案,爰就相對人葉連金之繼 承人即相對人葉呂秀梅葉忠賢葉忠文葉文科葉健民葉玉勤葉玉環部分再為補充裁定,並於本件裁定確定後 一併再行核發確定證明書,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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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