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3231號
TPBA,91,訴,3231,200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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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一年
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 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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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