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三О號
原 告 藝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晏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葉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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