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27676號
TPEV,92,北簡,27676,200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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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六七六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六七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拾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拾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每月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拾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附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以被告丙○○○為附卡持有人,向原 告申請威士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每月新台幣(下同 )二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正卡持有人或附卡持有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 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共計消費記帳 十一萬零七百七十六元(即含本金十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元、利息三千五百五十五 元、違約金四百元)未給付等事實,已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應 收帳務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合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 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法   官 陳正昇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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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