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376號
PCDV,106,司促,2737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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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傳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叁拾伍
   萬柒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
   約金陸佰玖拾伍元。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叁拾柒萬
   叁仟玖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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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