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370號
PCDV,106,司促,2737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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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7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顏一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肆拾貳
   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
   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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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