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297號
PCDV,106,司促,2729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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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素秋於民國90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01579977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9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17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李素秋於民國90年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5631833010366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9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5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82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素秋 456│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720 │3180157997│09月 0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7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素秋 456│自民國 09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472 │3183301036│09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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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