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秩字第三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北市警中
分刑字第○九三六○三七一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至晚間二十四時止。(二)地點:先後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臺北縣板橋市○○路、臺北市○○○ 路三段等明確地址不詳之民宅內。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連續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陳宏祺於警訊時之陳述。且陳宏祺與被移送人素無怨隙,應無設詞誣攀之 理。
(二)經警在陳宏祺所駕駛、搭載被移送人之車號T七—八七六二號自小客車前座置 物箱內查扣保險套十五個,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晏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