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244號
PCDV,106,司促,2724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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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4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裕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肆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計算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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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