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九號
原 告 劉憲璋律師即先基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
被 告 達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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