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黃豊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捌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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