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139號
PCDV,106,司促,2713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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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3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黃豊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捌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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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