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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