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110號
PCDV,106,司促,2711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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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吳智欽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傅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智欽於民國104 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傅美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1 筆,計7,493 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智欽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7,493 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傅美英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智欽、傅│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493元│美英   │1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智欽、傅│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3元│美英   │2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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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