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090號
PCDV,106,司促,27090,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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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陳盈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柒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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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