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李若郡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葉瓊梅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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