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臺南縣白河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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