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昱華
訴訟代理人 黃泰欽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