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3年度,198號
PCEV,93,板小,198,200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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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前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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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