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2806號
PCEV,92,板簡,2806,2004011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八О六號
  原   告 甲○○○○即陳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洪清田更名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P八─八七七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其所有營業小客車一輛, 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車執照一張與車牌號碼P八─八七七 號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切結書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繳 納管理服務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 款,並按期接受監理單位車輛檢驗及督導,而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 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詎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即拒不繳納行政管理費,亦未繳納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單,均由 原告墊付,迄今已累欠八萬二千二百元,經原告通知被告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爰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通知被告終止兩造之靠行契約,為此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營業小客車號牌照兩面及其行車執照一張。二、被告到庭亦不否認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並領用車牌號碼P八─八七七號營業 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照未歸還之事實。
丙、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切結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異動登記書影本 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到庭亦不爭執上情,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 依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及其行車執 照一張,為有理由。
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