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九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梁哲彬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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