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Mar Net 丙○○Ann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 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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