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960號
PCDV,106,司促,2696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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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60號
債 權 人 陳錫卿
債 務 人 蔡至桀(原名:蔡文忠)即翊源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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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