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60號債 權 人 陳錫卿債 務 人 蔡至桀(原名:蔡文忠)即翊源企業社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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