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
十二年度自字第二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依上訴人甲○○自訴狀所載自訴意旨,係自訴被告乙○○犯有誣告罪嫌。惟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委任代理人,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一審卷第八頁),上訴人逾期仍不委任,原審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毋庸委任律師云云,泛言指摘原裁定不當,惟對於原判決從程序上諭知自訴不受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