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3年度,9號
STEV,93,店補,9,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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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九號
  原   告 甲○○即光明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右原告與被告巨威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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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