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補字第九號
原 告 甲○○即光明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右原告與被告巨威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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