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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