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3年度,53號
SSEV,93,新小,53,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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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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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