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劉政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
3636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政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627
2738,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6360元,專案補償款24674元,
共計新臺幣6103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