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用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93年度,9號
ILEV,93,宜簡,9,200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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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九號
  原   告 全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錫全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
外,尚應補繳八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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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