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七六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子律師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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