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805號
PCDV,106,司促,26805,201709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5號
債 權 人 沈昌彥
債 務 人 吳明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