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謙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瑞斌
被 告 甲○○○○旺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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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肆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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