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2年度,714號
CYEV,92,嘉小,714,200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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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謙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瑞斌
  被   告 甲○○○○旺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肆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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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