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甲○○○○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增全
訴訟代理人 徐春輝
送達代收人 鍾武宗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極聘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一九一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與九十二年埔簡字第一九九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合併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與本院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一九九號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均為甲○○○○鄉公所,且均因同一事由,請求本案被 告及本院九十二年度埔簡字第一九九號被告返還所領取之九二一震災補助款,係 屬得以同一訴請求之訴訟,依首揭規定,得合併辯論。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