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在本院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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