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2年度,1800號
NHEV,92,湖簡,1800,2004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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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ОО號
  原   告 克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元
  送達代收人 張嘉弘
  被   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純
  送達代收人 羅子武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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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