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與被告奇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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